地產新聞

 筆記起來 行使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些事要注意」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7-11-20


 





 




因配偶死亡,另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得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因配偶死亡,另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得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新聞摘要







  • 因配偶死亡,另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得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因配偶死亡,另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是否應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參照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另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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