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新聞

 房屋共同登記 登記人數最好逾2人


2018年06月16日



房產較易處分 持分者有優先購買權



【陳宥里╱台北報導】房產買賣名詞多,光是登記就有共同登記、預告登記、限制登記或借名登記等,常讓人分不清。理財專家分析,合資買屋常共同登記,若持分一人一半,日後賣屋意見不合恐難處理;預告登記則保留了房產處分權利的請求權;出資卻借他人名字做借名登記,若無另立合約載明細節,容易起糾紛,3者各有不同注意事項。



 


 



買賣房產相關「登記」名詞眾多,容易使人混淆。范厚珉攝


 



比較幾種登記名詞的差異,義祺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經理林以德表示,房產共同登記是指多人共同持有同一間房屋,常出現在如夫妻合買房、家人朋友共同集資購屋或是兒孫共同繼承房產等情況,共同登記可依出資金額分別載明各自持分比例。 

房產共同登記應該留意賣屋時,共同持分者有優先購買權,原則上,處分房屋應獲全體同意;但實際上,只要符合所有權人數、持分都要超過一半以上,或是所有權持分總和超過2/3的人同意即可賣屋。林以德建議,共同登記人數最好超過2位,避免日後對房子的處分出現意見相左、進退不得。 




預告登記防止偷賣



預告登記指的是保留對房產處分權利的請求權,經預告登記,日後所有權人處分房產需預告登記人出具同意書,才可進行處分。林以德表示,如父母親買房子登記子女名下,怕子女偷賣房產即可做預告登記,待父母同意才能處分。林以德補充,預告登記可算是限制登記的一種,大多的限制登記如債權人查封、假扣押等,限制債務人處分房產。

所謂的「借名登記」則是口語化名詞,出資卻借他人名字作為登記,例如早期買農地限制條件較為嚴格,出資人條件不符、只好借他人名字登記。林以德提醒,若借名登記為避免日後糾紛,兩個當事人最好另立合約寫明出資者擁有唯一處分權。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地政士鄭文在表示,借名登記透過另立合約載明細節,雖可釐清兩人的債權關係,但仍無法防止房產遭登記人偷偷賣掉,建議搭配「預告登記」,無須另外付費又能保留對房產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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