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新聞

 筆記起來 租賃收入「例外」可享綜所稅減優惠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9-16






個人租賃收入應列報所得,如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另享綜所稅減優惠


個人租賃收入應列報所得,如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另享綜所稅減優惠




新聞摘要







  • 個人租賃收入應列報所得,如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另享綜所稅減優惠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租賃收入,並非國稅局於綜合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列報租賃所得,若符合住宅法規定另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弱勢族群,鼓勵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依住宅法第15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之承租人,出租期間收取之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萬元。且出租期間之租賃所得,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示確實證據者,可依租金收入43%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2017年4月出租房屋予領有租金補貼之甲君,每月租金16,000元,是李君於2018年5月申報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以54,000元(16,000元x9個月-10,000元x9個月)為租金收入,如李君未能提示相關費用憑證,得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後30,780元〔54,000元x(1-43%)〕申報為租賃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有漏未申報租賃所得情事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如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如:租賃契約書、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等資料),以維自身權益。


 



"利達不動產為最專業的房地產代銷團隊,歡迎委託:廠辦租售、廠辦、內湖廠辦、租售廠辦、辦公室租售、辦公室、租廠辦、售廠辦、內湖辦公室、廠辦不動產,等等相關業務。



利達不動產目前在汐止、南港、內湖、中和成立分公司,並集合專精於內湖科學園區、汐止、南港、中和區域的廠辦租售、辦公室租售、廠辦不動產人才,從內湖延伸汐止,利達不動產以多年的經營目標將成為內湖、南港、汐止、中和最強大最專業的內湖廠辦、內湖辦公室商業不動產精英顧問團隊。



廠辦租售 | 廠辦 | 內湖廠辦 | 租售廠辦 | 辦公室租售 | 辦公室 | 租廠辦 | 售廠辦 | 內湖辦公室 | 廠辦不動產 | 內科園區 | 內湖辦公室




 




 


回地產新聞例表

 
   


利達不動產汐止-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81號2樓之2(遠東世界中心 D棟 

電話:02-2698-3298 傳真:02-86982080 利逹不動產版權所有-包含圖片、文字、資料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