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雖房屋起造人為子女並由子女取得房屋所有權,但父母為實際出資興建者,仍屬於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即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為起造人取得所有權,應報繳贈與契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為起造人取得所有權,應報繳贈與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林先生想建屋贈與子女,詢問稅務局若直接以子女為起造人興建房屋,是否即不需要報繳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房屋起造人為子女並由子女取得房屋所有權,但父母為實際出資興建者,仍屬於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即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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