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1年11月25日以拍賣為登記原因購入高雄市房屋及坐落基地(以下簡稱系爭房地),於2011年12月25日與仲介公司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因甲君名下尚有其他3筆房地,將會被奢侈稅,經仲介公司及代書建議,若將系爭房地先贈與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已成年子女乙君再出售,可以合法節稅,甲君聽信其建議,遂於2012年2月18日辦理贈與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君名下,旋於同年4月以300萬元簽約出售予第3人丙君,案經國稅局查獲,其訂立銷售買賣契約及價金均由甲君簽訂及收取,核屬藉用他人名義規避奢侈稅,除補徵稅額45萬元(稅率15%)外,還要處以2.5倍的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奢侈稅自2011年6月實施以來已滿2年,該局針對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未依法申報之案件,均特別加強查緝,2013年度查獲藉用他人名義規避奢侈稅而補徵稅額及裁罰之案件計14件,補徵稅額690萬餘元及裁罰1,725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利用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他人名義規避奢侈稅,除補徵稅額外,還要處以比一般未申報案件更高倍數之罰鍰,將會得不償失,請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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