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新聞

 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3-19





一時疏忽,導致短、漏報稅額者,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


一時疏忽,導致短、漏報稅額者,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君將2010年1月1日取得的房地,於2011年10月1日贈與配偶B君,而B君於2011年12月1日再回贈予A君,如果A君於2012年2月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該房地出售給C君,則A君對於該房地之持有期間,得自B君回贈之日2011年12月1日起算至訂約銷售之日2012年2月1日計2個月,加計A君2010年1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之日起算至贈與B君之日2011年10月1日計21個月,合計持有23個月,屬於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若未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應課徵奢侈稅。

 

倘A君誤以為持有期間可從原持有之日2010年1月1日起算至訂約出售之日2012年2月1日,已經超過2年,因而未報繳奢侈稅,一經查獲就會被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夫妻間贈與房地再回贈後出售情事,應依財政部2011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據以判斷應否報繳奢侈稅,如因不瞭解規定或一時疏忽,導致短、漏報稅額者,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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