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新聞

 別怕奢侈稅





假契約避奢侈稅被查獲,補稅+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於2012年10月24日訂約銷售其同年自法院拍賣取得之桃園縣房地,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惟甲君卻藉由與買方在2012年11月2日另簽訂買賣契約,同日並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來規奢侈稅,經該局查獲,除補徵奢侈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





預售換單!仍被查緝逃漏奢侈稅,追稅外加罰3倍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另外要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利用其女名義,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台北市房地(含公共設施),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奢侈稅,經財政部國稅局查獲,通報該局核定系爭房地銷售價格2,00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並另處罰鍰750萬元。





出售2年內不動產漏報奢侈稅,追稅1200萬,罰1800萬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多起民眾購買房地供出租使用,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且出售時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繳納奢侈稅,因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該局指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者,應依該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奢侈稅。





買賣雙方!因合意解除契約返還不動產,無奢侈稅問題



民眾買賣房屋過戶後,因某些因素合意解約,此時買方需將原本已登記在名下的房屋,以「買賣」之登記原因過戶「返還」給賣方,因持有期間未逾2年,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民眾常有疑慮。財政部國稅局說明,奢侈稅的課徵主要是針對買賣或交換行為,而經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返還不動產之行為,其性質與買賣交易有所不同,並不屬於該條例規範應課稅的範圍。





約定奢侈稅由買方負擔,賣方仍須負擔稅捐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奢侈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該所最近查核奢侈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已逾1年未達2年之不動產,買賣價格為1,000萬元且約定奢侈稅由買方支付,此時奢侈稅銷售價格應為1,1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10%),稅額應為110萬元,甲君誤以1,000萬元申報銷售價格,已涉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稅外,並依奢侈稅條例第22條規定處罰。





抓得好嚴!假藉「倒填」契日,規避奢侈稅,加重處罰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實施已滿3年,該局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查,其中發現民眾為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而取巧安排「倒填」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立契日,除按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處3倍以下罰鍰。該局指出,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得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排除課稅。





自地自建(合建)出售房地產,無奢侈稅問題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所有權人選擇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為奢侈稅)?國稅局說明,依據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非屬奢侈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又被抓到!借人頭逃漏奢侈稅被破解,重罰3倍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陳君持有2戶房屋,先將1戶持有期間超過2年房屋(甲屋)贈與子女後,再出售另一戶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乙屋),以符合特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自住房屋之規定。惟查陳君之子女於出售乙屋1個月後亦將甲屋出售,而甲屋售屋款回流存入陳君存款帳戶,因此該局認定陳君將甲屋贈與子女,意欲規避出售乙屋需繳納之奢侈稅;此種方法較以往查到將房屋贈與子女之後,立即出售之案例有所不同。陳君出售乙屋經該局認定屬以假借人頭逃漏稅捐,遭補稅23萬多元並處3倍以下之罰鍰。





戶籍登記「閃避」奢侈稅,僅限3種身份者有效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則非屬奢侈稅之課稅範圍,但常有民眾因忽略或誤解該款有關「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而遭到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裁罰。該局說明,奢侈稅條例規定(1)所有權人與(2)其配偶及(3)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至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依財政部2011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301450號函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惟不包括所有權人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故對於銷售持有未滿2年而僅有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設籍之房地,仍無該款排除課稅之適用。





正邪鬥法!國稅局很精的,不是不抓,是還沒輪到你



銷售不動產部分是依銷售價格計算奢侈稅,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稅率為10%;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若規避稅負巧立名目故意短報銷售價格,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補稅並加重處罰。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買賣申報奢侈稅案件常見「高價低報」銷售價格,自奢侈稅條例實施以來,該局已加強銷售價格查核,最常發現賣方將屬應負擔稅費轉嫁給買方支付致疏漏短報銷售價格;近期盛傳仿間代銷或居間業者有將腦筋動到「稅基」上,企圖降低銷售額少繳稅。懂法就可以避法



■ 參考資料: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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