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3戶以上,自住房屋稅有新規定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於2014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同年7月1日生效。依該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使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捐處已寄發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最多選3戶
2014年7月起,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調高為1.5%至3.6%,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台北市稅捐處已於8月8日起以掛號方式寄發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通知函給持有該市房屋之納稅人,以利其提出自住房屋申請。該處進一步說明,自住使用之房屋,係指個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為3戶等要件。由於2014年係初次實施,為方便納稅人申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會對其轄區內房屋稅納稅人寄發輔導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在不同縣市都擁有房屋之多屋族,將會收到多張通知函。
稅捐機關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
為抑制囤房並落實居住正義,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3.6%,「自住」房屋稅率則維持為1.2%,所謂「自住房屋」依財政部定義,係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且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非自用住宅貸款適用100%風險權數
為加強銀行於計算資本適足率時,住宅貸款所適用風險權數之正確性,金管會於2014年7月17日修正發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以下稱問答集),強化銀行對自用住宅貸款之認定程序。金管會表示,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借款人以購置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之住宅擔保貸款,自用住宅貸款適用45%風險權數,2011年4月21日起新承作之非自用住宅貸款則適用100%風險權數。自用住宅貸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國民,目前在國內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貸款。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的3大認定標準
為抑制囤房,財政部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已訂定公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並自2014年7月1日生效。該法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則屬供自住使用,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關於自住房屋訂為全國3戶以內,係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且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所以明定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社會現況及量能課稅。
自用住宅標準認定,以3戶為上限
財政部2014年6月9日正式公告,自用住宅房屋認定標準草案,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自住(無出租、營業)以3戶(全國)為上限,2015年5月申報房屋稅時,將適用新稅率。財政部公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將依規定預告7天。為避免有心人士用人頭戶來規避稅負,影響地方財政,因此限縮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上限,以符合社會現況、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財政部強調,除了中央修法區分房屋用途來課稅之外,地方政府也須同步調整稅基,最好能仿效台北市採取累進稅率課稅,以發揮打擊囤房的效果。擁房逾3戶,小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