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新聞

 5月1日起,房屋買賣契約6應記載7不得記載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3-03-24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摘要







  •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2013年5月1日上路,未來相關主管機關將查核業者使用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希望業者能切實遵守。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訂定6個重點,包括:

1.企業經營者應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條款的期間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

2.各期付款的款項可分為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交屋款(付款約定)。

3.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貸款處理)。

4.買賣標的應繳納稅費負擔之約定(稅費負擔之約定)。

5.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6.買賣雙方逾期交屋或付款之違約賠償責任,其解除契約者,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地總價15%(違約之處罰)。

 

至於不得記載的7個事項,包括:

1.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2.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3.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4.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5.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訂20%年利率之利息。

6.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7.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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