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新聞

 李同榮:「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有四大缺失


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3-05-22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日前提出「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中增列多項應記載項目與內容,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同榮指出,政府提出修正措施形式上保障消費者、減少買賣糾紛,但實務上可行性不高,明顯的存在四大缺失及顧慮。


 


李同榮指出,就不動產經紀業之觀點指出該修正案可能有以下四大缺失及顧慮:


 


一、政府單位函文回覆時間是否準備好?


以21縣市政府平均計算,每年各政府單位即需受理約43萬件查詢申請案。政府單位每月扣除原承辦業務外,恐有約35,800份以上申請函文,另加計土地買賣件數恐將達45,000份申請函,平均每天將有約2,045封以上之申請書查詢。在政府人力精簡下,對於政府單位可否於函到5天內函覆,實有疑慮。


 


二、應調查事項比照如土地開發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範圍誠屬不可思議


經查目前政府所擬增加土地管制項目已如同辦理土地開發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範圍,有諸多不動產經紀業無法落實的困境與困難,諸如調查單位的權限為何?調查的標準為何?調查單位的公信力為何?調查範圍的明確性為何?所調查的資料亦未有法律明確定義?公部門所管轄的單位未具統一性!公部門的資料不明確、不精準、更有些不開放…等,學者專家對於所調查內容更無從清楚了解等,使得不動產經紀業完全陷於隨時被告(起訴)風險。


 


三、未考量事實能否做到不動產經紀人員必須集所有調查專才智識於一身 


不動產經紀業所有從業人員僅具備不動產經紀相關智識其調查能力不應也不宜賦予有如官、學所期待的專業能力,尤其相當多專業調查項目皆需具備專業有經驗的人才、器材及經費,擅自將所有責任加諸於經紀業人員身上,國家考試科目有些與實際所增加調查事項所需的專業調查技術似無關聯,卻需負擔政府本來就應公開不動產資訊,顯有過分苛求之處。


 


四、政府機關在未做好全面公開網路查詢前,不宜貿然實施


據內政部統計各縣市回覆受理單位的結果,仍有部分業務縣市政府尚未劃分受理權責單位,在政府單位尚未備妥階段,貿然實施顯然勢必造成問題重重,尤其在這資訊發達時代,政府對於相關資料之申請卻仍停留在文書公文作業,且強調以公文往返為主方式,顯然無法與時俱進,亦不符合不動產經紀業之作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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