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新聞

 房仲廣告未註明經紀業名稱,小心罰鍰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3-06-06


 


 



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確實將經紀業名稱註記於不動產租、售廣告,以免受罰


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確實將經紀業名稱註記於不動產租、售廣告,以免受罰




新聞摘要







  • 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確實將經紀業名稱註記於不動產租、售廣告,以免受罰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某不動產經紀業者因刊登於網路之租屋廣告未註明經紀業名稱,遭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裁罰6萬元罰鍰。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地政局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本件訴願案中之不動產經紀業者因誤以為其加盟於知名連鎖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並使用其服務標章,即為已註明經紀業名稱,因而經地政局認定該業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

 

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對所屬員工加強要求,嚴格遵守不動產租、售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之規定,且不能以其加盟之連鎖經紀業標章代之,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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