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新聞

 節稅新解 個人售房所繳奢侈稅得算財產交易所得減項


作者:MyGoNews廖賢龍

時間:2013-07-04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費用,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011年6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其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以內,須依銷售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特銷稅。該項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的稅捐,則其所繳納的特銷稅屬於房屋部分,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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